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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紀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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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共產黨(dang)紀(ji)(ji)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(ji)(ji)工作(zuo)規則(ze)(試(shi)行)

(2017年1月8日中(zhong)國共產黨第(di)十(shi)八屆(jie)中(zhong)央(yang)紀律檢查委員會第(di)七次全(quan)體(ti)會議通過)

川投水務 2019/06/03 0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為全(quan)面從嚴治黨(dang)(dang),維(wei)護黨(dang)(dang)的紀(ji)律,規(gui)范紀(ji)檢機關監督執紀(ji)工作,根據《中國(guo)共產黨(dang)(dang)章程》,結合工作實(shi)踐,制定(ding)本規(gui)則。

 第二條 監督執紀(ji)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(zhong)要(yao)思想、科學(xue)發展觀為指(zhi)導,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(ji)系列重(zhong)要(yao)講話精(jing)神,堅持依規治黨、依規執紀(ji),把(ba)監督執紀(ji)權(quan)力(li)關進制(zhi)度(du)籠子(zi),落實打(da)鐵還需自身硬要(yao)求(qiu),建設忠誠(cheng)干凈擔當的(de)紀(ji)檢干部隊伍(wu)。

第三(san)條 監督執紀(ji)工(gong)作(zuo)應當(dang)遵(zun)循以下(xia)原則:

(一)堅持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,牢固樹立政治意識、大局意識、核心意識、看齊意識,體現監督執紀的政治性,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;

(二)堅持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,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,線索處置、立案審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;

(三)堅持以事實為依據,以黨規黨紀為準繩,把握政策、寬嚴相濟,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;

(四)堅持(chi)信任不能(neng)代替監督(du),嚴格工作程序、有效(xiao)管控風險點,強化對監督(du)執紀各環(huan)節的監督(du)制約。

第四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把紀律挺在前面,把握“樹木”與“森林”的關系,運用監督執紀“四種形態”,讓“紅紅臉、出出汗”成為常態;黨紀輕處分、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;黨紀重處分、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;嚴重(zhong)違(wei)紀涉(she)嫌違(wei)法立案審查的(de)成為極少(shao)數。

第五條 創新組織制度,建立執紀監督、執紀審查、案件審理相互協調、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。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,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,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;案件(jian)監督管理(li)部門(men)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(li),案件(jian)審理(li)部門(men)負責審核把(ba)關。

第二章 領導體制

第六條(tiao) 監督執(zhi)紀(ji)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:

(一)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中央委員、候補中央委員,中央紀委委員,中央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,以及黨中央工作部門、黨中央批準設立的黨組(黨委),各省、自治(zhi)區、直(zhi)轄市黨委、紀(ji)委等黨組織的(de)違紀(ji)問題。

(二)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委員、候補委員,同級紀委委員,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,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、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(黨委),下一級黨委、紀委等(deng)黨組織的(de)違紀問(wen)題(ti)。

(三)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,以及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;未設立紀(ji)律檢查委員(yuan)會的黨的基層委員(yuan)會,由(you)該委員(yuan)會負責監督執紀(ji)工作。

第(di)七(qi)條 對黨的(de)組(zu)織關系在(zai)地方(fang)、干部管(guan)(guan)理(li)權限(xian)在(zai)主管(guan)(guan)部門的(de)黨員干部違紀(ji)問題,應(ying)當按照誰主管(guan)(guan)誰負(fu)責(ze)的(de)原則進行監督執紀(ji),并及(ji)時(shi)向對方(fang)通(tong)報情況(kuang)。

第八條 上(shang)級紀(ji)(ji)檢(jian)(jian)機關有權指定(ding)下級紀(ji)(ji)檢(jian)(jian)機關對(dui)其他下級紀(ji)(ji)檢(jian)(jian)機關管(guan)轄的(de)黨組織和黨員(yuan)干部違紀(ji)(ji)問(wen)題進行執紀(ji)(ji)審查,必要時也可直(zhi)接進行執紀(ji)(ji)審查。

第九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,對作出立案審查決定、給予黨紀處分等重要事項,紀檢機關應當向同級黨委(黨組)請示匯報(bao)并向(xiang)上級紀委報(bao)告(gao)(gao),形成明確意見(jian)后再正式行(xing)文請示。遇有重(zhong)要(yao)事項(xiang)應當(dang)及(ji)時(shi)報(bao)告(gao)(gao),既要(yao)報(bao)告(gao)(gao)結果也要(yao)報(bao)告(gao)(gao)過程。

堅持民主集中制,線(xian)索處置、談(tan)話函詢(xun)、初步核實、立案審查、案件審理、處置執(zhi)行(xing)中的重要問題,應當經(jing)集體研究(jiu)后(hou),報紀檢機關主要負(fu)責人、相關負(fu)責人審批。

第十(shi)條(tiao) 紀檢(jian)機關(guan)案(an)件監督管(guan)(guan)理部(bu)門負責對(dui)監督執紀工作(zuo)全過程(cheng)進行(xing)監督管(guan)(guan)理,履行(xing)線索管(guan)(guan)理、組織(zhi)協調、監督檢(jian)查(cha)、督促辦理、統計(ji)分(fen)析等職能。

第十一條 派(pai)(pai)出機(ji)關應(ying)(ying)當加強對派(pai)(pai)駐紀檢(jian)組監督(du)(du)(du)執(zhi)紀工作(zuo)的領導,經常聽取工作(zuo)匯報。派(pai)(pai)駐紀檢(jian)組依據有(you)關規定和派(pai)(pai)出機(ji)關授(shou)權,對被監督(du)(du)(du)單位(wei)(wei)黨(dang)(dang)的組織(zhi)(zhi)和黨(dang)(dang)員干部開展監督(du)(du)(du)執(zhi)紀工作(zuo),重要問題應(ying)(ying)當向(xiang)派(pai)(pai)出機(ji)關請示報告(gao),必要時可(ke)以向(xiang)被監督(du)(du)(du)單位(wei)(wei)黨(dang)(dang)組織(zhi)(zhi)通報。

第三章 線索處置

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(shou)理(li)(li)同級(ji)黨委管(guan)理(li)(li)的黨組(zu)織(zhi)和黨員干部違(wei)反黨紀的信訪舉報,統一接收下(xia)一級(ji)紀委和派駐紀檢組(zu)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,分類摘要后移送案件監督管(guan)理(li)(li)部門。

執紀監督部門、執紀審查部門、干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,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,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;不屬本部門受理(li)(li)范(fan)圍(wei)的,經(jing)審批后移送案件監(jian)督(du)管理(li)(li)部門,由其按程序轉(zhuan)交相關監(jian)督(du)執紀部門。

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巡視工作機(ji)構和審計機(ji)關(guan)(guan)、行政(zheng)執(zhi)法機(ji)關(guan)(guan)、司法機(ji)關(guan)(guan)等單位移(yi)交(jiao)的相關(guan)(guan)問題(ti)線索。

第十(shi)三條(tiao) 紀檢(jian)機關對(dui)反映同級黨委(wei)委(wei)員、紀委(wei)常委(wei),以及所(suo)轄(xia)地區、部門主(zhu)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,應當向上級紀檢(jian)機關報告(gao)。

第十四條 案(an)件(jian)監督管(guan)(guan)理部(bu)門(men)對問(wen)題線(xian)索(suo)實行集中管(guan)(guan)理、動態更新、定(ding)期匯(hui)總核(he)對,提出分辦意見,報紀檢機關主要(yao)負責人(ren)(ren)批準,按程序移送承辦部(bu)門(men)。承辦部(bu)門(men)應當指定(ding)專人(ren)(ren)負責管(guan)(guan)理問(wen)題線(xian)索(suo),逐件(jian)編號登記、建立管(guan)(guan)理臺(tai)賬(zhang)。線(xian)索(suo)管(guan)(guan)理處置各(ge)環節(jie)均須由(you)經(jing)手人(ren)(ren)員簽(qian)名,全程登記備查。

第十五條 紀(ji)檢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(yao),定期召開專題會議(yi),聽取(qu)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匯報,進行分析研(yan)判,對重要(yao)檢舉事項和反(fan)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(yan)究,提出處置要(yao)求。

第十六條 承辦部(bu)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(suo)所涉及地區、部(bu)門、單位總(zong)體情況(kuang),綜合分析,按照談(tan)話函(han)詢、初步核實(shi)、暫存待查、予以了結四類方(fang)式進行處置(zhi)。

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,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提出,并制(zhi)定處置方案(an),履(lv)行審批手續。

第十七條 承辦部(bu)門應當定期匯總(zong)(zong)線索(suo)處(chu)置(zhi)情況,及(ji)時向案件監督管理(li)部(bu)門通報(bao)。案件監督管理(li)部(bu)門定期匯總(zong)(zong)、核對問題(ti)線索(suo)及(ji)處(chu)置(zhi)情況,向紀檢機關主要負責(ze)人報(bao)告。

各部(bu)門應當(dang)做好線索處置(zhi)歸檔工作,歸檔材料應當(dang)齊全完整,載(zai)明領導批示和處置(zhi)過程。

第四章 談話函詢

第十八條 采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,應當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,按程序報批。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(黨組)主要(yao)(yao)負(fu)責人(ren),應當(dang)報紀檢機關主要(yao)(yao)負(fu)責人(ren)批準(zhun),必要(yao)(yao)時向同級(ji)黨委主要(yao)(yao)負(fu)責人(ren)報告。

第十九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,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(黨組)或者紀委(紀檢組)主要負責人陪同;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(ren)進(jin)行。

談(tan)話(hua)(hua)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,談(tan)話(hua)(hua)后(hou)可視情況由被談(tan)話(hua)(hua)人寫出書面說明。

第二十條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()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,并抄送其所在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。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,由其所在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。

被函詢人為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的,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的(de),應當直(zhi)接回復(fu)發(fa)函紀(ji)檢機關。

第二十一條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后30日內(nei)辦(ban)結,由承辦(ban)部門(men)寫出(chu)情況報告和(he)處(chu)置意(yi)見(jian)后報批。根(gen)據(ju)不同情形(xing)作(zuo)出(chu)相應處(chu)理:

(一)反映不實,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,予以了結澄清;

(二)問題輕微,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,采取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、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;

(三)反映問(wen)題(ti)比(bi)較(jiao)具體,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,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(wen)題(ti)的,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(he)實。

談(tan)話函詢材料應當(dang)存入個人廉(lian)政檔案。

第五章 初步核實

第二十二條 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,應當制定工作方案,成立核查組,履行審批程序。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的,紀檢機關應當報同級(ji)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。

第二十三條 核查(cha)(cha)組(zu)經(jing)批準可采取(qu)必要措施(shi)收(shou)集(ji)證據,與相關(guan)人員談話(hua)了解情況,要求相關(guan)組(zu)織作出說明,調(diao)取(qu)個人有關(guan)事項報告(gao),查(cha)(cha)閱復(fu)制文件、賬目、檔案等資(zi)料,查(cha)(cha)核資(zi)產情況和有關(guan)信息(xi),進(jin)行鑒(jian)定(ding)勘驗(yan)。

需要采取(qu)技術調(diao)查或者限制出(chu)境(jing)等(deng)措施的,紀檢機(ji)關(guan)(guan)應(ying)當嚴(yan)格履行審批手(shou)續(xu),交有關(guan)(guan)機(ji)關(guan)(guan)執行。

第二(er)十四條 初(chu)(chu)步核(he)實工作結(jie)束后(hou),核(he)查組(zu)應(ying)當(dang)撰(zhuan)寫(xie)初(chu)(chu)核(he)情(qing)況報告,列明被核(he)查人基本情(qing)況、反映的(de)主要問題、辦理(li)依(yi)據(ju)及初(chu)(chu)核(he)結(jie)果、存在疑點、處理(li)建議,由核(he)查組(zu)全體人員簽名備(bei)查。

承辦部門(men)應當綜合分析(xi)初(chu)核情(qing)況,按照擬立案(an)審查(cha)、予以了結、談(tan)話提醒、暫(zan)存待查(cha),或(huo)者移(yi)送有(you)關黨組織(zhi)處理等方(fang)式(shi)提出處置建議(yi)。

初核情況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,必要時向同級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報告。

第六章 立案審查

第二十(shi)五條 經過初步核實,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(yao)追究黨紀責任(ren)的(de),應(ying)當立案審查(cha)。

凡報請批準(zhun)立(li)案的,應當(dang)已經掌握部分違紀事(shi)實和證(zheng)據,具備進行審(shen)查的條件。

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,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,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,報同級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批準,予以立(li)案審查。

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(shen)查專題會議,研究確定審(shen)查方(fang)案,提出需要采(cai)取的審(shen)查措施(shi)。

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人所在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通報。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采取審查措施,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(ren)親屬。

 嚴重違紀涉(she)嫌(xian)犯(fan)罪接受(shou)組織審查(cha)的,應當(dang)向社會公開發布。

第二十七(qi)條 紀檢機關(guan)主要(yao)負責(ze)人批準審(shen)查方案。

紀檢機關(guan)相關(guan)負責人批準成立(li)審(shen)查組(zu),確定審(shen)查談(tan)話方案(an)、外查方案(an),審(shen)批重要(yao)信息(xi)查詢、涉(she)案(an)款物處置等(deng)事(shi)項。 

執紀審查(cha)部(bu)門主要負責人研究提出審查(cha)談(tan)話(hua)方案(an)、外(wai)查(cha)方案(an)和(he)處置意見(jian),審批一般(ban)信息查(cha)詢,對調查(cha)取(qu)證審核把關。

審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方案,不得擅自更改;以書(shu)面形(xing)式報(bao)告審查進展情況,遇重(zhong)要(yao)事項及時請示。

第二(er)十八條 審(shen)查(cha)組可以依照相(xiang)關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,經(jing)審(shen)批對相(xiang)關人員進行調(diao)查(cha)談話(hua),查(cha)閱(yue)、復(fu)制有關文件資(zi)料,查(cha)詢有關信息,暫(zan)扣、封(feng)存、凍結涉案款物,提(ti)請有關機關采(cai)取技術調(diao)查(cha)、限制出境等措施。

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。在特殊情況下,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準,可以延長一次,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。

需要提請有關機(ji)關協助(zhu)的,由案件(jian)監(jian)督管理部(bu)門統一辦理手(shou)續,并隨時核對(dui)情況,防止擅(shan)自擴大范圍、延長時限。

第二十九條 審查談話、執行審查措施、調查取證等審查事項,必須由2名以上執紀人員(yuan)共(gong)同進行(xing)。與被審查人、重要涉(she)案人員(yuan)談話,重要的外查取(qu)證,暫扣、封存涉(she)案款物,應當(dang)以本機(ji)關人員(yuan)為主,確需借(jie)調人員(yuan)參與的,一般(ban)安排(pai)從事輔助性工作。

第三十條 立案審查后,應(ying)當(dang)由(you)紀檢機關(guan)相關(guan)負責人與(yu)被(bei)審查人談話,宣(xuan)布立案決定,講明(ming)黨的(de)政策和紀律,要求(qiu)被(bei)審查人端(duan)正態度、配合(he)調查。

審查(cha)期(qi)間對(dui)被審查(cha)人以同志相稱(cheng),安排(pai)學(xue)習黨(dang)(dang)章黨(dang)(dang)規黨(dang)(dang)紀,對(dui)照理想信念(nian)宗旨,通過深入細(xi)致(zhi)的(de)思(si)想政(zheng)治工(gong)作,促使其深刻反(fan)省(sheng)、認識錯誤、交代問題,寫出懺悔和反(fan)思(si)材(cai)料(liao)。

審查應(ying)當充(chong)分聽取(qu)被審查人陳述,保障其飲(yin)食、休(xiu)息,提供醫療服務(wu)。嚴格禁止使用違反(fan)黨章黨規黨紀和(he)國(guo)家法律的(de)手段(duan),嚴禁侮辱、打罵、虐(nve)待、體(ti)罰或(huo)者變相體(ti)罰。

第三十(shi)一條 外(wai)(wai)查工作必須(xu)嚴格按照外(wai)(wai)查方(fang)案執(zhi)行(xing),不(bu)得(de)隨意擴大(da)調(diao)查范圍、變更調(diao)查對象(xiang)和事項,重要(yao)事項應當及(ji)時請示報告。

外查(cha)工(gong)作期間(jian),執(zhi)紀人(ren)員不(bu)(bu)得個人(ren)單獨接觸任(ren)何涉(she)案人(ren)員及其特定關(guan)系(xi)人(ren),不(bu)(bu)得擅自采取調查(cha)措施,不(bu)(bu)得從(cong)事(shi)與外查(cha)事(shi)項無關(guan)的活動。

第三十二條(tiao) 嚴(yan)格依(yi)規收(shou)集、鑒別證(zheng)據,做到全面、客觀,形成相互(hu)印證(zheng)、完整穩定(ding)的證(zheng)據鏈。

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,逐件清點編號,現場登記,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;調(diao)查談(tan)(tan)話(hua)應當現(xian)場制作(zuo)談(tan)(tan)話(hua)筆(bi)錄并由被(bei)談(tan)(tan)話(hua)人閱(yue)看后簽(qian)字。已調(diao)取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組統一保管。

嚴禁以威脅、引誘、欺騙及其他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;嚴禁隱(yin)匿(ni)、損毀、篡改、偽造證據。

第三十三條 暫(zan)扣、封存、凍結、移(yi)交(jiao)涉案款物,應當嚴(yan)格履行審(shen)批手續。

執行暫扣、封存措施(shi),執紀人員應(ying)當(dang)會同(tong)原款物持(chi)有(you)人或者保管(guan)人、見證(zheng)人,當(dang)面逐(zhu)一拍照、登(deng)記(ji)、編號,現場填寫登(deng)記(ji)表,由在場人員簽名。對價值不明物品應(ying)當(dang)及(ji)時(shi)鑒定(ding),專門封存保管(guan)。

紀檢(jian)機關應當設(she)立專用(yong)賬戶(hu)、專門場所,確定專門人員保管(guan)涉案款(kuan)物,嚴(yan)格履(lv)行交接(jie)、調(diao)取手續(xu),定期(qi)對賬核(he)實(shi)。嚴(yan)禁私自占有(you)、處置涉案款(kuan)物及(ji)其孳息。

第三十四條 審(shen)查(cha)談話、重要的調查(cha)談話和暫扣、封存涉(she)案(an)款物等(deng)調查(cha)取證環節(jie)應當(dang)全程錄(lu)(lu)音錄(lu)(lu)像(xiang)。錄(lu)(lu)音錄(lu)(lu)像(xiang)資料由案(an)件(jian)監督(du)管(guan)理部門(men)和審(shen)查(cha)組分別保(bao)管(guan),定期核查(cha)。

第三十五條 未(wei)(wei)經批(pi)準并辦理相關(guan)手續,不得(de)將被審(shen)查(cha)人或者(zhe)其(qi)他談(tan)(tan)話(hua)調查(cha)對象帶離(li)規定的(de)談(tan)(tan)話(hua)場所,不得(de)在未(wei)(wei)配(pei)置監控設備的(de)場所進行審(shen)查(cha)談(tan)(tan)話(hua)或者(zhe)重要的(de)調查(cha)談(tan)(tan)話(hua),不得(de)在談(tan)(tan)話(hua)期間關(guan)閉錄音錄像設備。

第(di)三十六(liu)條 執紀(ji)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(ren)、分管(guan)領導應當定期(qi)檢查審查期(qi)間的錄音錄像、談(tan)話筆錄、涉(she)案款物登記表,發現(xian)問題及時糾(jiu)正并報告。

第三十七條 查(cha)(cha)明違(wei)紀事(shi)實后,審查(cha)(cha)組應當(dang)撰寫違(wei)紀事(shi)實材料,與被審查(cha)(cha)人見(jian)面,聽取意(yi)見(jian)。要求被審查(cha)(cha)人在違(wei)紀事(shi)實材料上簽署(shu)意(yi)見(jian),對簽署(shu)不同意(yi)見(jian)或(huo)者拒(ju)不簽署(shu)意(yi)見(jian)的,審查(cha)(cha)組應當(dang)作出說明或(huo)者注明情況。

審(shen)(shen)查工(gong)作結束,審(shen)(shen)查組(zu)應當集體(ti)討論,形成審(shen)(shen)查報告,列明被(bei)審(shen)(shen)查人(ren)(ren)基本情(qing)況、問題線(xian)索(suo)來(lai)源(yuan)及審(shen)(shen)查依據、審(shen)(shen)查過程、主要違(wei)紀(ji)事(shi)實、被(bei)審(shen)(shen)查人(ren)(ren)的(de)態度和認識、處理建(jian)議及黨紀(ji)依據,并由(you)審(shen)(shen)查組(zu)組(zu)長及有(you)關人(ren)(ren)員簽名。

對執紀審查過(guo)程中(zhong)發(fa)現的重要問題(ti)和意見建議,應當形成專(zhuan)題(ti)報告。

第三十八條 審查報告(gao)以及懺悔反思材料(liao)、違紀事實材料(liao)、涉案(an)款物報告(gao),應當(dang)報紀檢機關主(zhu)要負(fu)責人批準(zhun),連(lian)同全部證據和程序材料(liao),依照(zhao)規定移送(song)審理。

審查全(quan)過程形成的材(cai)料應(ying)當案結卷成、事畢(bi)歸(gui)檔。

第七章 審 理

第三十(shi)九(jiu)條 紀(ji)檢機(ji)關案件審理(li)(li)部門對(dui)黨(dang)組織和(he)黨(dang)員違反(fan)黨(dang)紀(ji)、依照規定應當給予(yu)紀(ji)律(lv)處(chu)理(li)(li)或(huo)者(zhe)處(chu)分(fen)的(de)案件和(he)復議復查(cha)案件進行審核處(chu)理(li)(li)。

審(shen)理工(gong)作應(ying)當嚴格依(yi)規依(yi)紀(ji),提出紀(ji)律處理或(huo)者紀(ji)律處分的意見,做到(dao)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、定性準確、處理恰當、手續完備、程序合規。

堅持審(shen)(shen)查與審(shen)(shen)理分離,審(shen)(shen)查人員不得(de)參(can)與審(shen)(shen)理。

第四十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(xu)進行:

(一)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報告后,應當成立由2人以(yi)上(shang)組(zu)成的審(shen)理組(zu),全面審(shen)理案卷材料,提出審(shen)理意見。

(二)對于重大、復雜、疑難案件,執紀審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;或者對違紀行為性質認定(ding)分歧較(jiao)大的,經批準可提前介入審理。

(三)堅持集體審議,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;對爭議較(jiao)大的應(ying)當(dang)及時報告,形成一致意見后再(zai)作出(chu)決定(ding)。審理(li)部門應(ying)當(dang)根據案件審理(li)情況與被審查人談(tan)話,核對違紀事實,聽(ting)取辯解意見,了(le)解有關情況。

(四)對主要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的,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,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;需(xu)要(yao)補(bu)充完(wan)善證據(ju)的,經(jing)紀檢機關(guan)相關(guan)負(fu)責人批準,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(bu)證。

(五)審(shen)(shen)理(li)工作結(jie)束后形成審(shen)(shen)理(li)報告,列明被(bei)審(shen)(shen)查(cha)人基本情況、線(xian)索來(lai)源、違紀事(shi)實(shi)、涉案款物、審(shen)(shen)查(cha)部門(men)意(yi)見、審(shen)(shen)理(li)意(yi)見。審(shen)(shen)理(li)報告應當(dang)體現黨內審(shen)(shen)查(cha)特色,依(yi)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(chu)分條例》認定違紀事(shi)實(shi)性質(zhi),分析被(bei)審(shen)(shen)查(cha)人違反黨章、背離黨的性質(zhi)宗旨的錯誤本質(zhi),反映其態度、認識及思想(xiang)轉(zhuan)變過程。

對給予(yu)同級(ji)(ji)(ji)黨委(wei)(wei)委(wei)(wei)員、候補委(wei)(wei)員,同級(ji)(ji)(ji)紀委(wei)(wei)委(wei)(wei)員紀律處(chu)分(fen)的,在同級(ji)(ji)(ji)黨委(wei)(wei)審議前,應當同上級(ji)(ji)(ji)紀委(wei)(wei)溝(gou)通(tong),形成處(chu)理意(yi)見。

審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,重大(da)復雜案(an)件經批準(zhun)可(ke)適當延長。

第四十一條 審理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,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。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,應當在報批前以辦公廳()名義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(黨組)意見。

處分決定作出后,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(黨組),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,并在30日(ri)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(ji)本人宣布。處(chu)分決定執(zhi)行情況應(ying)當(dang)及(ji)時報告。

第四十二條 被審查人涉嫌犯罪的,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。執紀審查部門應當在通知司法機關之日起7個工(gong)作(zuo)日內,完成移(yi)送工(gong)作(zuo)。

案件移送司(si)法機關后,執紀審查部門應當跟蹤了解(jie)處置(zhi)情況(kuang),發現(xian)問(wen)題(ti)及(ji)時報告,不得違(wei)規(gui)過問(wen)、干預處置(zhi)工作。

審理工作完(wan)成后,對涉及的其(qi)他(ta)黨員、干部(bu)問題(ti)線索,經(jing)批準(zhun)應當(dang)及時移送有關紀檢機關處置。

第四(si)十(shi)三條 對被(bei)審查人(ren)違紀所得款物,應(ying)當依規依紀予以沒收(shou)、追繳、責令(ling)退賠(pei)或(huo)者登記(ji)上交。

對涉嫌犯罪所得款物,應當隨案移送司(si)法機關。

對經認定不屬于違紀(ji)所得的,應當(dang)在案件審結后依(yi)紀(ji)依(yi)法予以返還,辦(ban)理簽收手續。

第四十四條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,應當由批準處分的黨委或者紀檢機關受理;需要復議復查的,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(ren)批準后受理。

申訴辦理(li)部門(men)成立復查(cha)組,調閱(yue)原案(an)案(an)卷,必要時可以調查(cha)取證,經(jing)集體研(yan)究后(hou),提(ti)出(chu)辦理(li)意見,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(ren)批準或(huo)者紀委常委會會議研(yan)究決(jue)定,作出(chu)復議復查(cha)決(jue)定。決(jue)定應當告知申訴人(ren),抄送相關單位,并在(zai)一定范圍內宣(xuan)布。

堅(jian)持復(fu)議復(fu)查(cha)與審(shen)(shen)查(cha)審(shen)(shen)理(li)(li)分離,原案(an)審(shen)(shen)查(cha)、審(shen)(shen)理(li)(li)人員不得(de)參與復(fu)議復(fu)查(cha)。

復議復查工作應當在90日內辦結。

第八章 監督管理

第四十五條 紀檢機關應當(dang)嚴格(ge)依照《中國共產黨黨內(nei)監督(du)條例(li)》,強化自(zi)我監督(du),健全內(nei)控機制(zhi),并(bing)自(zi)覺接受黨內(nei)監督(du)、社會監督(du)、群眾監督(du),確(que)保權(quan)力受到嚴格(ge)約束(shu)。

紀檢機關應當(dang)嚴格干(gan)部準入制(zhi)度(du),嚴把政(zheng)治安全關,監督(du)執(zhi)紀人員必(bi)須對黨(dang)忠誠、忠于職守(shou)、敢于擔當(dang)、嚴守(shou)紀律,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。

紀檢機關應(ying)當加強對監督(du)執紀工作的(de)領導,嚴格教(jiao)育、管理、監督(du),切實履行(xing)自身建設主體(ti)責任。

審查組應當設立臨(lin)時黨支部,加強對(dui)審查組成員的教育(yu)監督,開(kai)展政(zheng)策(ce)理論學習,做好思想政(zheng)治工作(zuo),及時發現問(wen)題(ti)、進行批評糾(jiu)正,發揮(hui)戰斗堡壘(lei)作(zuo)用(yong)。

第(di)四十(shi)六條 對紀檢干部(bu)打聽案(an)情、過問案(an)件、說(shuo)情干預的,受(shou)請托(tuo)人(ren)應當向審(shen)查組組長、執紀審(shen)查部(bu)門(men)主(zhu)要負責人(ren)報告(gao)并登(deng)記(ji)備案(an)。

發現(xian)審查(cha)組成員(yuan)未(wei)經(jing)批準接(jie)觸被審查(cha)人、涉案人員(yuan)及(ji)其特定(ding)關系(xi)人,或(huo)者存在交(jiao)往情形的,應當(dang)及(ji)時(shi)向審查(cha)組組長、執(zhi)紀審查(cha)部門(men)主(zhu)要負(fu)責(ze)人直至紀檢機關主(zhu)要負(fu)責(ze)人報告(gao)并(bing)登(deng)記備案。

第四(si)十(shi)七(qi)條 嚴格執行回(hui)避(bi)(bi)制度。審(shen)查審(shen)理人(ren)(ren)員(yuan)是(shi)被(bei)審(shen)查人(ren)(ren)或者檢舉(ju)人(ren)(ren)近親屬、主(zhu)要證人(ren)(ren)、利害關(guan)(guan)系人(ren)(ren),或者存在其(qi)他可(ke)能影響公正審(shen)查審(shen)理情形的(de),不得參與相關(guan)(guan)審(shen)查審(shen)理工作(zuo),應(ying)(ying)當主(zhu)動申請(qing)回(hui)避(bi)(bi),被(bei)審(shen)查人(ren)(ren)、檢舉(ju)人(ren)(ren)及其(qi)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人(ren)(ren)員(yuan)也有(you)權要求其(qi)回(hui)避(bi)(bi)。選用借調(diao)人(ren)(ren)員(yuan)、看(kan)護人(ren)(ren)員(yuan)、審(shen)查場(chang)所(suo),應(ying)(ying)當嚴格執行回(hui)避(bi)(bi)制度。

第四十八條 審(shen)查組(zu)(zu)需(xu)要借調(diao)(diao)人(ren)員的(de)(de),一(yi)般應從審(shen)查人(ren)才(cai)庫(ku)抽選,由(you)紀檢機關組(zu)(zu)織部門辦理手續,實行一(yi)案一(yi)借,不得連續多次借調(diao)(diao)。加強對借調(diao)(diao)人(ren)員的(de)(de)管(guan)理監督,借調(diao)(diao)結束后由(you)審(shen)查組(zu)(zu)寫出鑒定。借調(diao)(diao)單位和領導干(gan)(gan)部不得干(gan)(gan)預(yu)借調(diao)(diao)人(ren)員崗位調(diao)(diao)整、職(zhi)務晉升等事項。

第四十九條 嚴格執行保(bao)密制度,控制審查(cha)工作事項知悉范圍和時間,不(bu)準私自留存、隱匿、查(cha)閱、摘抄、復制、攜帶問題線索(suo)和涉案資料(liao),嚴禁泄露(lu)審查(cha)工作情況。

審(shen)查組成員工(gong)作(zuo)期間,應當使用專(zhuan)用手(shou)機、電腦、電子(zi)設備和存儲介質,實行編號管理,審(shen)查工(gong)作(zuo)結(jie)束后收回檢查。

匯報案(an)情(qing)、傳(chuan)遞審查材(cai)料應當使用加(jia)密設施,攜(xie)帶案(an)卷材(cai)料應當專人(ren)專車、卷不離(li)身。

第(di)五(wu)十條 紀檢機關(guan)涉及監(jian)督執紀秘密人員離崗離職后,應當(dang)遵守脫密期管(guan)理規定,嚴格履行保密義務,不得(de)泄(xie)露相(xiang)關(guan)秘密。

監督執紀人員辭職、退休3年(nian)內,不得從事(shi)與紀律檢查和司法工作相關(guan)聯、可(ke)能(neng)發生利益沖突(tu)的職業。

第(di)五十一條 在(zai)監督執紀過程中,對談話對象(xiang)檢舉(ju)揭發與本(ben)(ben)案不直接相(xiang)關人員并屬于按程序應當(dang)報紀檢機(ji)關主要(yao)負責人的(de)問題線(xian)索,應當(dang)由其本(ben)(ben)人書寫,不以問答、制作筆錄方式記載,密(mi)封后(hou)交由部門主要(yao)負責人徑(jing)送本(ben)(ben)機(ji)關主要(yao)負責人。

第五十二條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、審查組組長是執紀審查安全第一責任人,審查組應當指定專人擔任安全員。被審查人發生安全事故的,應當在24小(xiao)時內逐級上報(bao)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(hui),及時做好輿論引導。

發生(sheng)嚴重安全事故的,省級紀檢(jian)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律(lv)檢(jian)查委員會作出檢(jian)討,并予(yu)以通(tong)報、嚴肅問責。

案件監(jian)督管(guan)理(li)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(xing)檢查和不定期抽查,發現問題及時報(bao)告并(bing)督促(cu)整改(gai)。

第五十三條 對紀檢干部越權接觸相關地區、部門、單位黨委(黨組)負(fu)責人,私(si)存線索、跑風漏氣、違反(fan)安全保(bao)密規定,接受請(qing)托、干預(yu)審查、以案(an)謀私(si)、辦人情案(an),以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,截(jie)留挪用、侵占私(si)分(fen)涉案(an)款物,接受宴請(qing)和財(cai)物等違紀行為,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(lv)處分(fen)條(tiao)例(li)》嚴肅(su)處理。

第(di)五十四條 開展(zhan)“一案(an)雙查(cha)”,對(dui)審查(cha)結束后發現立案(an)依據不充分或者(zhe)失(shi)實(shi),案(an)件處置出現重大失(shi)誤,紀檢干部嚴(yan)重違(wei)紀的,既追(zhui)究直接責(ze)任,還(huan)應當嚴(yan)肅追(zhui)究有關(guan)領導人員責(ze)任。

第九章 附 則

第五十五條 各省、自(zi)治(zhi)區(qu)、直轄市紀委(wei)可(ke)以(yi)根(gen)據本規則,結合工(gong)作實(shi)(shi)際,制定實(shi)(shi)施辦法。

中(zhong)央軍事(shi)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,制定(ding)相關規定(ding)。

紀委派駐紀檢組(派出紀檢機構),國有企事業單位紀(ji)檢機構,應當結合實際執行(xing)本(ben)規則。

第(di)五十六條(tiao) 本(ben)規則由(you)中央紀律(lv)檢(jian)查(cha)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
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發布的有關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規定,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,按照本規則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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